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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律尊严——安徽高院道歉维护法律*威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详细说明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因判决有误,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列全部19人姓名,这样的举动,在全国来说尚属首例。必须承认,安徽高院此举为中国的法院带了一个好头。
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行为,尽管是一种进步,我们依然希望类似的事情越少越好。毕竟,法律作为国之重器,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重任,每一个判决都关乎受审判者的命运前途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法院道歉,体现了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从这次道歉中吸取教训,慎重用好手中的法律权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cha、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cha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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