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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试剂纯化水设备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详细说明

制药用水的水质标准
1)饮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纯化水:应符合<2010中国药典》所收载的纯化水标准。
在制水工艺中通常采用在线检测纯化水的电阻率值的大小,来反映水中各种离子的浓度。制药行业的纯化水的电阻率通常应≥0.5MΩ.CM/25℃,对于注射剂、滴眼液容器冲洗用的纯化水的电阻率应≥1MΩ.CM/25℃。
3)注射用水:应符合2005中国药典所收载的注射用水标准。
2014年12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2000年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一次进行重大修改,在原有的“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两大类基础上增加“体外诊断试剂”,同时增加了相关描述内容。
&nbsp;&nbsp; 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机不仅符合中国药典纯化水处理设备的标准,还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2007版规定设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检验周期和保存期限。应当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1第六节 制药用水要求:
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草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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