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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融租赁公司设立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详细说明

银监会公布的消息,截止到2016年6月,共有49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由于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相关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 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二) 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
(三) 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di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详细咨询前海博创首席顾问高女士 I77 2792 26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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