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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审律师_朋友欠钱怎么办_北京王国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详细说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都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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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A公司依约将款项转账给B公司。借款到期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拒不还款。现A公司诉请B公司、C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C公司辩称,A公司、B公司、C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且借款并非企业经营临时性的拆借。依据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C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从合同,因此,C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A、B、C三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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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律师,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A、B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公司虽无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其并非以对外借款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其与B公司所进行的借贷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所以A、B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民事行为。B公司应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A公司主张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C公司对A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关于《借款合同》无效,其提供的担保是从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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