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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基金小镇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详细说明

深圳前海基金小镇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是我国自贸区内*个基金小镇,位于深圳前海桂湾金融核心区,以全球盛名的美国格林威治、沙丘路基金小镇为标杆,聚焦发展与前海特征匹配的创投基金、对冲基金、大型资产管理业务,并配套完善的基金产业链服务机构。重点是引进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大型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财富管理机构,打造国内外*流的基金产业集聚区、对冲基金中心、跨境财富管理中心。

二、落户奖励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三、退出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五、税收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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