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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测绘资质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详细说明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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