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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详细说明

一、 商标注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商标注册人消亡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自然死亡,也可以指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法人的终止。就法律效果而言,无论自然人的死亡,还是法人的终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丧失。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二、 商标注销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1、 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作及复印件;
    4、 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三、 对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
    1、 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书。 
    2、 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 商标注册人是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原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或批准设立该法人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法人或组织已经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证据材料。 
    5、 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 注意事项:
    1、 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2、 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经终止。 
    3、 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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