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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辆购置税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6日

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用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应当一次缴清。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1月15日下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三条对此有具体规定: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票》(以下简称统一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主身份证明  


①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票(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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