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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办理临时税务证,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02月05日

详细说明

嘉兴办理临时税务证,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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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5)、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4)、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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