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条文规定
发布时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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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