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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不得不说的几个亮点

发布时间:09月04日

详细说明

其一、从公告条文中明确了对于试点的“电子化手册企业”,“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改变了原来的“以合同为单元”,有何深意?
如此之下,就将现有的电子化手册企业给“E化”了,与传统的手册发生*大的变化将是:(1)不在以单本手册的核销模式,而是与E账册类似,采用周期核销;(2)不在具有备案数量的限制,而是以生产能力的生产量范围(实际与E账册类似即备案一个较大值),周转量控制,基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余量控制和增补数量的繁琐之处。
当然这里有个操作疑惑点:涉及加工贸易保证金的(限制类保证金,或部分一般信用租赁厂房的风险担保金),因为按照较大备案量备案账册,那么该部分征收如何界定,是否按本周起预估数量来进行核算?
其二、对于单耗申报环节,由企业自主选择,那么也即企业可以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且可以配套“单耗自核”,有何好处?
对于该方式下,试点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周期报核前统一申报单耗(与E账册类似),并且结合企业的管理方式,采用标准BOM、工单BOM、实际生产BOM的方式进行报核,再结合“单耗自核”的试点申请,那么理论上可以简化手册核销环节的单耗修订和海关审核程序。

其三、几个配套管理措施简化变革,也很有实际意义。
1)外发加工:取消报送“收发货清单”,指企业不再需要在QP系统中10个工作日内申报收发货清单,降低了企业的操作繁琐度或委托报关公司作业的成本,也减低了潜在漏做违规的成本。
2)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样简化了企业的作业成本和违规风险。
3)集中内销。改变了当前海关要求当月月底前完成当月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操作,所带来的尴尬(企业月底几天的内销数据如何统计和补税的难题),使得实际补税可操作性更强和更合理。
小结、看起来满满是优惠与福利,可企业实际要试点做好,一方面需要满足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单耗自核所满足的公司信息化系统的数据管理要求(ERP中对于保税料件的数据链),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提升到一般认证及以上,全面防控申报与内控风险。
另一角度,目前的优惠措施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参与试点,看起来监管优惠较多,相比之下,E账册企业似乎显得便利倒挂,对于E账册上述三项配套措施应该会同样适用,静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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