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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出口货物通关流程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详细说明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 提供海关要求的随附单据: 1) 场站收据; 2) 发票(正本); 3) 箱单(正本); 4) 报关委托书(一式三份),需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5) 理货单 依据实际货物情况提供其他海关要求的许可证件;(比如:濒危物种证明等等) 根据以上单据填写手写报关单,并打印核对联。 4.如是法检货物,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货物产地或者报关地的检验检疫局申报货物出境,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5. 提供商检要求的单据: 1) 合同(复印件); 2) 发票(复印件); 3) 箱单(复印件); 报检委托书,需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6.根据以上单据录入九城并向商检发送数据,收到商检的回执后方可向检疫局报检。受理之后,缴纳相应的检疫费及其他费用,并查验货物无误后,做放行指令,并打印出境货物通关单。 7.核对打印联无误后,即可申报报关单。待审单中心电子放行后,即可打印纸制报关单,连同整理相关随附单据向现场海关递交审核。 8.审单完结后,(出口涉及税款的需缴纳完毕税款后)转交出口放行审单。不查验时,直接做放行,在场站收据上盖“放行章”。如果批查验,待货物运输至海关查验场地并靠台查验无误后,方可入港。 备注:以上为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涉及其他进出境物品及海关监管特殊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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