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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新规定新政策专*申请专*定制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详细说明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免费咨询:王蕾13848719010(微信同号)汉唐知识产权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现有设计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一般消费者能够容易想到对设计特征进行转用、拼合或者替换,获得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区别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前款所称的设计启示:
  (一)将单一自然物的特征直接转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二)现有设计公开了将特定类别产品的设计特征转用于专利产品的;
  (三)将相同类别产品上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进行简单拼合或者替换的;
  (四)现有设计公开了将特定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进行简单组合的;
  (五)将现有的单一图案直接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独特视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二)设计空间;
  (三)产品类别的关联度;
  (四)组合的设计特征的数量和难度;
  (五)转用、拼合、替换对产品功能的影响;
  (六)是否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作品、商标、地理标志、企业名称、商号、肖像、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等。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冲突的情形,专利权人以其并非在先合法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由,主张其无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款之方案二: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合法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据此主张其无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同一复审程序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同一复审程序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该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第三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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