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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详细说明

  一、什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1、可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可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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