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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详细说明

 一、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执行死刑要注意什么



  *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三、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1、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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