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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6日

详细说明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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