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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征期用得着——增值税纳税申报三大提醒要牢记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详细说明

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凭证有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哪些?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忙碌的征期已接近尾声,各位纳税人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这些问题您都清楚了吗?不清楚也不怕,因为勤劳的小编都为您整理好啦!瞧好了您呐~
提醒一:牢记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7类凭证


第1—5类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3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4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5类: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6类:道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putongF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第7类:旅客运输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putongFP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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