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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出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征函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详细说明

新设立企业办理验资报告所需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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