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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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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工污水染红河流 偷排者被判赔偿全部治理费
通讯员 张爱玉 本报记者 栾吟之
  为节省废酸处理费用,个体从业人员偷排60吨化工污水,使松江区红先河2公里水体呈锈红色,水生植物、鱼类全部死亡。区水务、环保等部门联合对河道进行抢救性整治,花费88.72万余元。经松江区检察院起诉,日前,法院一审判令污染环境者蒋某、董某赔偿全部清污治理费用,产生污水的浩盟车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佳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3家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2月至3月期间,个体从业人员蒋某雇用董某,将一批从化工工厂运出的工业废酸倾倒进叶兴路一口雨水井,水井里的水直接流入红先河,导致河水严重污染。发现污染情况后,区政府召集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河道进行抢救性整治。通过河道筑坝、污水处理、底泥清除、恢复植被等工程,使河水水质指标恢复到原先的正常水平,共花费治理费用88.72万余元。松江区检察院随后以蒋某、董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松江区法院分别判处蒋某、董某有期徒刑2年和1年3个月,分处罚金2万元和1万元。

  该案刑事判决后,松江区检察院发现,相关企业明知他人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而提供废酸,市环保部门已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但88.72万余元河道整治的费用由政府拨款,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无法得到弥补。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认为,根据我国《环境法》“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着手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检察官注意到,受污染的红先河治污方案的设计、污染的整治、工程款的拨付分由不同部门负责。该院积极联系区、镇两级水务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及镇政府,经过查阅大量资料、多次实地调研和召开论证会,最终认为原污染地所属镇政府是民事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据此,检察院向原污染地所属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挽回国家经济利益损失。今年5月22日,该镇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先河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蒋某和董某及3家企业连带赔偿镇政府为治理污染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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