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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标注册代理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3日

详细说明

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1.《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
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
2.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考虑的要件有:主张在先姓名权人的知名程度、系争商标含有的文字是否与其姓名相同、系争商标的注册或使用该他人
在先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系争商标申请人能否举证商标的合理出处等。
3.如果某个人是名人,但同名同姓善意使用,是不禁止的。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姚明织带的商标。

厦门特雷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工商局批准设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认可的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中国及海外的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全方位知识产权领域的注册、检索、监视、侵权打假、调解、许可、转让和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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