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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2日

详细说明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7日,杨某驾驶豫ADJ528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河南省新密市南环路赵沟路段时,与于某驾驶的豫A95554(临时)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于某车辆于某车辆损坏。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于某直接车损经评估为5235元,对此杨某无异议,愿意赔偿,但于某车辆出事时是刚买第二天,于某认为杨某应该多赔偿一些其他的损失,经咨询,于某到河南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11000元,为此于某杨某主张赔付车辆贬值损失,杨某认为只应该赔直接损失,双方争执不休,于某一怒之下将杨某起诉到新密市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的伤亡,而且包括财产的损失。*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中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都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法释{1999}5号),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贬值费应当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为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之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即一般意义上的修复费,此为直接损失。关于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之比较后的贬值费,往往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未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且法律无明文规定应予赔偿,故认为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贬值费不应主张。 


【法理评析】 


    合议庭*终采纳*一种意见。因为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损害赔偿的*高原则为回复原状。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汽车市场上对于有过事故之汽车,估价必较原无事故者为低,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因为一般人对于有过事故的汽车肯定会怀疑其性能和安全性),赔偿权利人所受之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此差额就是车辆贬值费。国外把此差额称之为“商业价值差额”(merkantiler Wert,technischer Wert),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法德判例上有两种不同见解。法国判例大致认为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并非悉可请求赔偿,其赔偿义以赔偿权利人出卖汽车时为限。如其保有汽车自用而不出卖,则该差额不得请求赔偿。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认得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汽车者亦同,其作法简单而合理。因此,车辆贬值费法院应当主张。 


    因此新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驾驶车辆造成于某车辆损失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某损失应全部赔付,于某主张合法有据,遂判决杨某赔偿于某车损5235元、贬值损失11000元,停车费500元 ,交通费20元 ,共计16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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