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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详细说明

企业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企业申证的电线电缆产品; 
  
  2、申证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3、企业应具有电线电缆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详见附件3)、工艺流程图、工艺规程、工艺卡片、检验规范、工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详见附件3)。 
  
  5、按《机械工业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详见附件4,另发)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必须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380分)以上,其中*一项第2、4、5、6条以及第二项、第三项必须达到其标准分的80%的要求。 
  
  四、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审批程序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 
  
  2、凡持有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一批)》第119项规定,制止重复建设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电线电缆审查部应及时对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再由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证企业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4、凡具备本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5、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组织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7、对于因故不能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市,可以商请电线电缆审查部协助审查。 
  
  8、各省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做好电线电缆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作到科学、公正、准确、合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电线电缆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应按照各省市的审查情况和企业数量及其分布情况,按3%-5%的比例对各省市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当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电线电缆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当地支付,并不得重复收费)。上述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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