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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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详细说明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有营业执照;
1.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1.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1.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有符合标准要求并在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若企业自行做型式试验的,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且报告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程序
2.1 申请和受理
2.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的型号、参数、用途;
2.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2.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2.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1.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淘汰类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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