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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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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应缴纳房产税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纳税自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出租多年,却一直未缴纳过房产税。
据悉,稽查人员在对该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每年申报缴纳的租赁业营业税超过百万元,而申报缴纳的房产税仅1万余元,明显不相匹配。遂要求该公司进一步提供自有房产明细,并说明出租物业属性。
经查核实,该公司名下自有房产价值129万元,已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房产价值2750万元,为其多年前开发的某楼盘底层部分商铺,一直未出售,也未转作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仍处于开发产品状态,该公司将其用于出租经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开展税务约谈,并进行纳税辅导,宣讲相关税收政策。最终,该公司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房产税421万元及滞纳金164万元,合计585万元。


税官说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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