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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登报声明

发布时间:02月28日

详细说明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发票遗失声明”。
增值税发票遗失登报管理新系统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建议扩展“发票遗失声明”的刊登渠道,不限于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而由纳税人选择在当地省级或市级以上报纸自主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媒体刊登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
为了方便广大企业财务部部门办理发票遗失登报业务,本部门与江西各大省级报纸携手合作,价格公正透明,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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