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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规则

发布时间:12月13日

详细说明

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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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现货交收需求,保证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东北商品制定的《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东北商品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东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东北商品上市品种采用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方式。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东北商品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商品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交易货物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要求向东北商品提出《商品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预入的仓库名称、预入库时间、商品产地、加工厂、品级、重量、批次、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东北商品在与预入的仓库联系后,在其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合理的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商品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仓库发货。
2.商品运抵仓库后,仓库按东北商品有关规定对所到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3.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或委托人应当提供商品检测报告。如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未能提交该商品的检测报告,且交易商未能到库监收的,东北商品将委托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4.交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商品入库后,仓库将入库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向交易商发送生成仓单信息,交易商与仓库需分别在纸质的仓单上加盖在东北商品处预留的印鉴,此仓单即作为货物入库的凭证。
第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向东北商品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且将仓单原件交至东北商品,经东北商品核准、注册后可以转为《注册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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