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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典当行设立要求及通知

发布时间:02月23日

详细说明

2017年深圳典当行设立要求及通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精神,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时长及审批方式:
2017年度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办理时长:材料提交后3个月左右。鼓励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和分支机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
二、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仍为实缴制。
2.股权结构。*少2个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建议:注册资金: 3000万或以上。
2.对股东的要求(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①法人股东必须成立满3年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②自然人股东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3.经营住所: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凭证或房产证复印件。建议:60平米以上。

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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