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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8月24日

详细说明

 对于注册商标被禁止使用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针对侵犯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二是对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三是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四是地供应雄安新区酒店公司注册商标|安新县酒店公司注册商标|雄安酒店公司注册商理标志但并非来源于该地区从而误导公众的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下面将从这四个方面对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进行粗浅分析。 
  一、禁止使用侵犯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两项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只是对注册商供应雄安新区酒店公司注册商标|安新县酒店公司注册商标|雄安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并未进行具体列举。但是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第十三、第十四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保护在先注册、在先申请及在同日申请的特殊情况下在先使用商标的条款)以及第三十一条(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及制止不正当抢注条款)是对第九条原则规定的细化。不过,在2008年的*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个列举性的规定,其中提到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企业名称供应雄安新区酒店公司注册商标|安新县酒店公司注册商标|雄安酒店公司注册商权。 指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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