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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核及辐射环评

发布时间:03月29日

详细说明

核及辐射环评
核及辐射环评

一、辐射类环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环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 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18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等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二、怎么判定项目是否需要做辐射类环评?

首先要分析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和原辅材料是不是涉及了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装置。具体来说就是对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核实项目所用设备和原辅材料是否有射线装置、放射源,是否产生电磁辐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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