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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贪污贿赂犯罪,王国祥

发布时间:07月23日

详细说明

公司集资违法吗?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陶某系A公司职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向公司内部职工集资。2010年3月29日,陶某在A公司集资5万元,约定年收益利率为15%,每年年底结清收益。A公司向陶某出具了收据。之后,A公司未向陶某支付收益款,陶某多次向A公司催款未果。现陶某诉请A公司归还集资款5万元,并支付集资收益3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陶某在A公司集资时,向其口头说明集资款共同承担风险,目前A公司亏损,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

争议焦点:集资的5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双方是否要共同承担风险?


债务纠纷,贪污贿赂犯罪,王国祥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di一,陶某与A公司之间集资5万元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A公司接受陶某5万元时出具给陶某的虽是“集资款”收条,但双方约定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zui高人民发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据此可认定套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在该民间借贷条据双方约定承担15%的收益未超过年利率的24%,应属合法约定,合法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陶某请求A公司偿本付息的请求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陶某不需与A公司共同承担风险。陶某系A公司职工而非公司股东,同时,双方又未形成合伙关系,在收款条据上也未注明承担公司亏损约定,故A公司抗辩按照“集资金额”共同承担风险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得到发院的支持。

发院判决结果:A公司偿还陶某借款5万元,并从2010年3月30日起按约定15%利率支付陶某利息。

京师实习律师张冠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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