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北京中恒企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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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北京丰台区国际旅行社

发布时间:11月27日

详细说明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WU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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