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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海关监管方面以及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12月15日

详细说明

那么什么是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目录”内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目录》的,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 ,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海关监管方面:

一.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装运前检验:

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装运前检验是指针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而实施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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