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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3月19日

详细说明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申报和时限
 第十条 申请国内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减缓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五)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实质审查费、*一次的年费、办登费等相应费用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国外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国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说明书(中文);
 (四)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据成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 
 (五)代理申请资助委托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须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八)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出具的费用减缓通知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发文之日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取得所申请国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六个月之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资金采取随时申请,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
 (五)有专利权争议。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兰知字[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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