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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日本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03月06日

详细说明

日本商标注册

注册费用:7500人民币
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10年
受通时间:3周内
注册时间:10-15个月
申请材料:1)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概要
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日本于1921年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奠定了现行《专利法》的基石。在广泛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订《专利法》,采用共同申请制;新增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原则上废止无效复审请求时效制。1994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则废止了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权前异议,实行授权后异议制,以实现早期确权。
2008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引入不公开可能转为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制度,以防止其他国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为专利技术公开的日本国防专利信息,进而加大对日本的军事威胁。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国会常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09年1月实施。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由于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及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此次修改将专利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以使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交复审请求。权利要求修改期限则由现行的“自提交复审请求起30天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使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二、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直接可以收到官方受理通知书。官方接到申请后,首先要通过形式审查阶段,在确定商标申请的基本要素齐全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实质审查阶段中,申请人将收到官方驳回通知书或审查意见书,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否则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如顺利通过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将予以公告,公告期内如有异议提出,需走异议程序。如申请人对官方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走驳回复审程序;如对驳回意见接受,申请人可以不采取任何行动,答辩期间一过,商标将自动被视为放弃。

三、许可
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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