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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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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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