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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消防审批 江干区消防验收

发布时间:08月28日

详细说明

杭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试水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及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等。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设备的产品确认单,且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确认并加盖企业印章;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
10.竣工图一套,包括: 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及钢结构检测报告。

(二)审批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起算。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符合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程序的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分步实施消防验收:
1.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完整、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
2.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有消防设施应完整好用。
3.当其它部分建筑施工时不影响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设施的使用。
4.建有严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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