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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婚约的管理与支持

发布时间:12月26日

详细说明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往往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就其形式而言,建国后因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正式结婚前男女双方多以某种方式订婚,即达成婚约,宣布建立恋爱关系。 此后,婚约当事人即以未婚夫妻相称,其近亲属间亦以“亲戚”相称。这样,从订婚到结婚的这段时间内,基于婚约关系,必然在男女双方及双方近亲属间发生多种关系。作为结婚前的一个阶段,若双方最终结婚,相互间的财产移转关系多不会发生纠纷;但若最终未能结婚,以结婚为目的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及某些人身关系势必需要法律调整。并且,从订婚到结婚的这段时间,以未婚夫妻相称的婚

约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的准“夫妻关系”和准“姻亲关系”,也应构成诉讼法上诸如回避和证据效力减弱等事由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历次《婚姻登记办法》均无关于婚约的任何规定。而因婚约关系而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婚约法律问题就处在大量发生却又无相应法律调整的尴尬状态。因此,无法可依的法官们只能依据法理参照有关法律规范审案。这势必导致审判活动中认识上的偏差和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因而,亟需加强婚约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并为将来修订《婚姻法》做些理论探讨。不幸的是,学界对此似乎缺乏兴趣,相关研究成果更是少而又少。随着2001年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婚约到底作为法律问题还是作为道德问题,又似已尘埃落定,更似无人问津。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将近年来的一些思考成果形成文字呈现给学界,以期能抛砖引玉,促使法律问题受到更多的关注,最终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合肥律师:http://www.9ask.cn/he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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