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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港进口葵花籽油代理报关手续

发布时间:05月26日

详细说明

深圳盐田港进口葵花籽油代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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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葵花籽油标签备案及审核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推动进口预包装食品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
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后,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相关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一个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以下简称标签备案号)。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凡提供标签备案号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可免于中文标签版面格式检验;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前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凭《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标签备案号。
2006年4月至系统运行前,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并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向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签备案号;为保障系统的顺利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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