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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详细说明

深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作为互联网与广播影视融合交汇的产物,网络视听行业发展迅猛。为净化网络空间、规范传播秩序,总局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加大管理力度。
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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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正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在第四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强调的:“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视听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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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6月15日颁布的第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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