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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诉律师_朋友欠钱怎么办_王国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详细说明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保护?

北京市著名专业律师王国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先后毕业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分别获得法学硕士、EMBA学位。

王国祥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极强的业务能力,擅长处理各种复杂企业案例,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不良债权清收,处理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以及资本市场法律业务等。同时对金融领域、私募股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服务也具有颇深的研究和诸多实践经验。王国祥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高度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众多企业的元老、业务骨干以及投资人之间维持相互制衡,互利共赢的科学关系,为企业的上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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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6月8日,杨某某因经营需要通过孙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2016年6月8日至7月7日,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今借到王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用1个月到2016.7.7日还。杨某某2016年6月8日,dan保人孙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归还王某某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之后王某某向杨某某与孙某某多次催债未果。王某某诉请杨某某偿还剩余本金及约定利息。



争议焦点:口头约定月利率3%,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王国祥认为:口头约定月利率2%---3%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借款人自愿承担。但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对不保护。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某某的借款利息应从2016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dai款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发院判决结果:杨某某偿还王某某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按银行同期dai款年利率24%至还款之日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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