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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怎么办_北京一审律师_王国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详细说明

父债子还的说法正确吗?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生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向李某某借款4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dai款利率的四倍。王某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以位于本市某某街道的门面房两间为借款提供dan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之后李某某向王某生与王某红多次催债未果。王某生于2015年7月3日死亡。李某某诉请王某生妻子陈某某、王某红、王某红爱人杜某某偿还本金4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ren民银行dai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争议焦点:陈某某、王某红、杜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父债子还的说法不准确,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王某生的继承人陈某某应在继承王某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红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杜某某与王某红系夫妻关系,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红所负dan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有关联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杜某某不需承担还款义务。

债务处理,

fa院判决结果:陈某某在继承王某生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ren民币42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0日起按中国ren民银行同期dai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王某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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