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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诉律师_一审律师_北京王国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详细说明

公司向个人借款有效吗?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3日,某某公司(非金融企业)因流动资金需要向赵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该公司给赵某某出具收据一张,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月息一分,利息共计人民币6800元,本息合计46800元。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推脱不还款。赵某某诉请某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为有效的民间借。zui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gao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赵某某将款项出借给该公司,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期同类dai款利率,故对赵某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天津债务纠纷,
法院裁判结果:某某公司给付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800.00元,合计46,8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jin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实习律师张冠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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