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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_陕西一审律师_北京王国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详细说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都是无效的吗?

京法顾法律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公司,我们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gao级员工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gao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

我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有: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等。

公司愿景跟使命:客户第yi:关注客户的关注点,为客户提供建议和资讯,帮助客户成长;

团队合作:共享共担,以小我完成大我;

拥抱变化:突破自我,迎接变化;

诚信:诚实正直,信守承诺;

敬业:以专注的态度和平常的心态做非凡的事情;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只要全体京法顾人始终胸怀“yin领公司进步,共创美好生活”的庄严使命,矢志恪守“诚实守信、业绩导向、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的价值观,严格遵循“做实、做强、做大、做好、做长”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务实、有经验、协同、奉献”的企业精神,就一定能实现基业常青,打造百年老店。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止;如B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本金,需按日支付0.3%的利息,直至借款金额及相关费用清偿为止;C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B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A公司依约将款项转账给B公司。借款到期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拒不还款。现A公司诉请B公司、C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C公司辩称,A公司、B公司、C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且借款并非企业经营临时性的拆借。依据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C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从合同,因此,C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A、B、C三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A、B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公司虽无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其并非以对外借款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其与B公司所进行的借贷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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