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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3日

详细说明

上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和条件怎么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会弄怎么办?
汇算清缴是什么?上海钵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您解答一起企业相关事项(财务咨询,资质代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4、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5、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上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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