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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有名的律师 隐名股东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曹辉团队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详细说明

张家港隐名股东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隐名股东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如果操作不当的话,还会被取消股东的身份,所以还是显名股东好,那么隐名股东需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股权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办理股权代持手续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担保。这样可确保显名股东作为股权代持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或者转让处分。再者,若因显名股东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隐名股东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受偿权。

  2、签订股权代持股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显名股东作为代持股人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显名股东出现侵犯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因此,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双方对显名股东作为代持股人可能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并明确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双方协议签署后及时向当地的公证处办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显名股东违约。

  3、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显名股东作为代持股人只是名义的股东,隐名股东要实际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作为代持股人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在《股东出资协议》或《公司成立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且《股东出资协议》或《公司成立出资协议》中的约定优先于公司章程规定。

  4、排除显名股东作为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

  5、公司设立协议或股东协议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股东出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股权代持,应当在设立协议或股东协议中予以明确。

  6、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隐名股东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股权代持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一方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要签订全面、细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同时隐名股东、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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