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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谈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详细说明

  仓储合同有哪些特点?仓储合同的特殊性又是什么?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为我们讲解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王跃龙律师,执业25年资深律师,硕士生导师。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多次办理数额巨大合同纠纷案件,曾代理民事案件出庭*高人民法院。王跃龙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二十五年间,承办了大 量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证券、房地产、银行、涉外投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各业务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主要论著:《中国民法教程》,《票据法》

  代理案件(部分)

  1、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高人民法院)

  2、上海乔丰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票据纠纷案(浙江高院)

  3、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车辆保险纠纷案(西安中院)

  4、欧倍德(中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上海*一中院)

  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

  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对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的讲解就到此结束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上海著名合同律师王跃龙法律服务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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