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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支持项目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详细说明

申报主体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2013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项目提交纸质版资料时,应提供本单位2013年审计报告等资料(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指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2013年终审计报告为准),2013年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
(三)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报主体应符合申报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五、支持方式与申报条件
2014年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采用奖励、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励类
奖励包括项目类奖励和企业类奖励两类。
1.项目类奖励
(1)本次征集项目为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日已完工,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根据2014年度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项目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日获得国际级、国家*、省部级文化创意奖项的,原则上由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予以相应奖励,不在此次公开征集支持项目范围内。
各行业奖励重点如下:
——文艺演出类
——新闻出版类
——广播影视类
——动漫网游类
——文化会展类
——设计服务类
——古玩艺术类
——广告产业类
——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类
2.企业类奖励
申请企业类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企业“走出去”类:
二是促进文化消费类:
三是文化企业“孵化器”类:
四是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类:
(二)贷款贴息类
贷款贴息是指对文化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同奖励类项目;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贷款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且须经市文资办认定;
4.项目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日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5.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6.申请贷款贴息金额不高于项目已支付利息额,也不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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