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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咨询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详细说明

企业取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3 企业必须具有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定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
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3.7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对于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的企业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
4.2.4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5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6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可以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的名义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书上必须注明所有的生产厂、点,且必须全部接受审查并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总之,不论许可证申请书的申请主体以何种形式,一份申请书所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均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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