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

联系人:刘志鑫 先生 (经理)

电话:0755-61821621

传真:

手机:

深圳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仍存在误区吗?

发布时间:11月30日

详细说明

深圳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仍存在误区吗?自2008年《劳动合法同》实施以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井喷式”增长。这些数字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在维权中,也有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误解,以至于走了不少弯路。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经济补偿制度,一些劳动者由此认为,只要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便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诉讼中追讨经济补偿的情 况很常见。但法官指出,这是一种误解,其实《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支付经济补偿有着明确的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不依照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人身安全等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后,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患病后不能适应岗位或经培训调整后仍无法适应工作的等等;
在经济性裁员中,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不想续订合同或因降低用人条件而终止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 不需买失业险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林某的工作形式、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同时也具备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要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 规都只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环卫站是否为林某缴纳失业保 险费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林某要求环卫站承担失业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


联系人:刘志鑫 先生 (经理)
电 话:0755-61821621
传 真:
手 机:
Q Q:
地 址:中国广东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观东路83号荣群大厦8楼
邮 编:
网 址:http://liuzhixin34.qy6.com(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