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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设合并登记、合并登记的时间、办理需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09月05日

详细说明

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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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A . 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9、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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